专利许可信用保险:针对专利实施许可

作者:发布时间:2019-10-30文章来源:阅读:34042   

作为一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其发明,也可以在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许可他人实施其发明。如何预防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发明,是身为专利权人一直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开发推出了一款保险产品——“专利许可信用保险”。为专利权人解决专利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借此鼓励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对外实施许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下面,我们具体看看“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的相关内容。

产品定位

保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署后因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借此鼓励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对外实施许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许可合同约定,在向被许可人交付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用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产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许可人破产,(二)被许可人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

保护主体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拟定的“专利许可信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相关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且以赊销方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许可人,包括合法的专利权人及其授权方、专利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范围 

专利许可信用保险是专门针对专利实施许可的,对被保险人因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引起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的前置条件是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被许可人破产”,这个很好理解,指被许可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被许可人拖欠”,是指被许可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专利许可使用费。

理赔条件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违反许可合同义务的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是被保险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终止履行但仍继续履行许可合同;

三是被许可人依法或依照约定可以不履行许可合同付款责任;

四是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是被许可人所在地区发生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武装冲突、叛乱、暴动、民众骚乱、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啸;

六是非被许可人原因导致的且不针对被许可人的、普遍性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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